
来源:陕西普惠律师事务所(兴平) | 发布时间:2019/1/15 11:22:09
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律师参与庭审的效果和感觉之所以不同,除了与律师的个人水平和风格密切相关之外,也受诉讼模式的影响。目前世界上主要存在两种诉讼模式,分别为职权主义模式和当事人主义模式。这两者的区别导致庭审中法官、律师、当事人的配位和作用不同。
裁判者通过阅读双方庭前提交的文书材料,基本会对案件形成一个宏观印象和初始判断。该判断可能不会基于严格的证据规则逻辑推理、稳定的利益平衡产生,但却反映出裁判者对自然公平、正义的初始考量,是审判结果倾向性形成的最直接动因之一。在此后的庭审过程中,裁判者自觉或不自觉地都在寻找印证这一初始印象的证据和推理。律师在庭审中的表现,主要是引导裁判者完成对这一初始印象的确立,协助其进行自我说服。当然,作为律师,在庭审过程中或庭审前无法知晓裁判者对案件的初始印象是否形成以及所形成的初始印象是否利于己方,但律师所有的工作目标,应该是协助、引导裁判者形成有利于自己的初始印象,或矫正不利于自己的初始印象,最终协助、引导裁判者完成自我说服,作出审判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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